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鄧目成 尹方倩 潘浩)在天然水域使用電魚、毒魚、炸魚等方式進行捕撈,會對水域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造成嚴重破壞,盡管公安機關打擊力度不斷加大,但仍有人鋌而走險、以身試法,等待他們的終將是法律的嚴懲!
近日,有群眾向縣森林公安局報警,稱黃泥江水域有人炸魚。接到報警后,民警迅速趕赴現(xiàn)場展開調查。由于案發(fā)水域位置偏僻,且嫌疑人已離開現(xiàn)場,給案件偵破帶來了一定困難。為盡快破案,洞口縣公安局高度重視,立即成立由森林公安牽頭,案發(fā)河段沿線黃泥江派出所、醪田派出所組成的專案組,全力開展偵查工作。經連續(xù)奮戰(zhàn),辦案民警從海量線索中抽絲剝繭,最終鎖定了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毛某、尹某文、尹某、歐陽某,并于9月5日成功將犯罪嫌疑人毛某和尹某文抓獲歸案。隨后在民警及家屬的勸導下,犯罪嫌疑人尹某和歐陽某分別于9月7日和9月18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。經訊問,犯罪嫌疑人毛某、尹某文、尹某、歐陽某均對其非法捕撈水產品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。
目前,犯罪嫌疑人毛某、尹某文、尹某、歐陽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。
法律法規(guī)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(yè)法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(guī)定禁止使用炸魚、毒魚、電魚等破壞漁業(yè)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。禁止制造、銷售、使用禁用的漁具。禁止在禁漁區(qū)、禁漁期進行捕撈。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。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(guī)定的比例。在禁漁區(qū)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?!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四十條(非法捕撈水產品罪)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(guī),在禁漁區(qū)、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撈水產品,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罰金。
警方提醒
非法炸魚、毒魚、電魚等行為嚴重破壞水域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,屬于明令禁止的違法犯罪行為。公安機關將持續(xù)加大打擊力度,請廣大群眾自覺遵守法律法規(guī),共同保護水生生物資源和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。如發(fā)現(xiàn)相關違法行為,請立即撥打110或向公安機關舉報,攜手守護綠水青山。
炸魚、毒魚、電魚等是國家明令禁止的,不要抱著僥幸心理,否則追悔莫及。
責編:姜紅玉
一審:姜紅玉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